足球場只可踢球?

我沒有想過要把好戲量從旺角趕走,但我想,好戲量作為一個面向大眾的表演團體,面對大量的不滿聲音時,應該有一定的反思。但我看完蘋果日報的報導,沒看到反思,只看到反駁。

「 道 理 就 同 足 球 場 只 可 踢 波 一 樣 , 難 道 行 人 專 用 區 就 不 容 許 有 其 他 活 動 發 生 嗎 ?」

道理就同踢球是足球場的主要功用一樣,行人專區的主要功用是行走。楊秉基上面這句話的邏輯就是,擋不擋路我不管,反正我有權在街上做表演。老實說,我覺得街上還可以踢球呢。咱們到街上踢球去。那些在泳池拉屎的人還可以說「泳池只可以游泳的嗎」呢。

「而 且 我 地 在 演 區 放 了 banner , 用 途 是 限 制 我 地 的 演 出 範 圍 , 更 可 限 制 圍 觀 的 途 人 , 不 至 於 阻 街 。 」

這個回應巧妙了,給banner增加了一項限制演出範圍的用途。為甚麼就不能理解為是霸佔呢?我實在看不出一張banner是有助於防止擋路的。估計歐洲史上的圈地運動也可以理解為「可限制自己不去稱霸世界」。

「我 地 咁 做 係 想 話 畀 市 民 、 政 府 知 , 香 港 還 有 一 些 集 體 創 作 的 藝 術 項 目 」

事實上,除了好戲量,香港還有好多藝術項目是集體創作的。至少電影也算吧。就算詹瑞文也不算是個人獨力創作吧。我的意思是,好戲量沒有必要為了反駁批評而把自己擺到獨一無二的地位上,好像沒有了好戲量,香港就沒有集體創作的藝術了,這和「沒有中央,香港完蛋了」的論調有甚麼分別呢。好戲量先把自己抬高到「為香港」,最後卻又說「我地只是做自己喜愛的」,這未免有點矛盾。

「 我 地 有 自 己 舖 賣 tee , 街 上 擺 賣 係 犯 法 , 我 們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 下 面 只 是 演 區 內 一 個 流 動 display , 所 有 tee 也 是 成 本 價 出 售 。 」

以成本價出售就不屬於「街上擺賣」嗎?我不知道街上擺賣是否合法,但既然楊秉基有相關的認識,那他算不算是知法犯法呢?自己有舖賣tee算不得理由,因為那些在街上擺攤的電訊推銷員也是「自己有舖」的。

「 若 是 賣 tee 真 這麼 好 賺 , 我 又 怎 會 三 個 月 搞 兩 個 劇 目 , 繼 續 花 錢 在 政 府 也 認 為 必 蝕 的 戲 劇 藝 術 上 呢? 況 且 tee 也 是 文 化 產 物 吧 ! 」

這個回應只是讓人覺得,好戲量是「演戲為實,賣tee為次」而已。tee也是文化產物,所以賣tee也屬於藝術表演範疇?看來世上無事不文化,無物不藝術了。

楊秉基說「日曬雨淋五年,卻換來被聲討,真的有點不值。」蘋果日報寫得很有趣,說楊秉基眼泛淚光。我覺得沒什麼不值得,所有成功的藝術家在成功之前都做好了被人聲討的心理準備,我不相信楊秉基折騰了五年,會為這麼些聲討落淚。從這場爭論,好戲量至少獲得了空前的關注度。如果我是陰毛論者,我會以為這場爭論其實是好戲量自導自演的--這句話是讚美,尤其是對一個表演團體而言。

(我沒有看過楊秉基的blog,如果蘋果日報曲解了楊秉基的言論,請找蘋果日報算帳;如果我理解錯了蘋果日報的報導,請找我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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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rati : 好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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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牛
陳牛

陳牛,曾先後於《明報》、《端傳媒》、《香港01》任職,為《號外》、《就係香港》等媒體擔任特約記者、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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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小百合
田中小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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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years ago

在足球場不踢波,會被紅牌罰出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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