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普通香港人看國安法條文

將大陸法律用詞直接用於香港法律的粗暴及可笑,也充分說明了,這是由一群不瞭解香港和香港法律的人,為香港制定的法律。估計發佈得遲的原因,就是要做「繁簡轉換」的工作。畢竟在此之前,連特首也不知道具體條文。

進入正題之前,先說個蘇聯笑話吧。

莫斯科一家小酒館裏,普通市民拉夫爾和契訶夫聊起了蘇聯最高蘇維埃剛剛公佈實施的國安法。

拉夫爾知道契訶夫喝了酒後話特別多,於是輕聲提醒他:「你以後說話要小心點,不該說的別說。」

此時,契訶夫其實已微醉,嚷嚷道:「什麼是不該說的話?誰知道那條法律寫了什麼?」

拉夫爾趕忙捂住契訶夫的嘴,小聲地說:「那條法律本身就是國家機密。」

周星馳《國產淩淩柒》
周星馳《國產淩淩柒》

6月30日中午,港區國安法在中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但這條「即時實施」的新法律,直到夜晚十一點,仍不見蹤影。這可能是香港人所經歷過的最漫長的等待了。殖民地時代有等待英女皇發落,今有等待人大發落,香港人的「春袋」從來都是抓在別人的手裏

等到深夜,國安法終於由特首林鄭月娥簽名刊憲,掀起了它的頭蓋。總體來說,國安法條文的寫法有一股濃濃的大陸味,有趣的是,最後的附則專門有一條是用來「繁簡轉換」的,將大陸和香港的法律用語作出一一對應。不知道英文版又會怎麼寫?將大陸法律用詞直接用於香港法律的粗暴及可笑,也充分說明了,這是由一群不瞭解香港和香港法律的人,為香港制定的法律。估計發佈得遲的原因,就是要做「繁簡轉換」的工作。畢竟在此之前,連特首也不知道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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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針對性

從國安法對各種罪行的定義可見,它的制定很大程度是針對過去一年反送中運動而來的。

比如在「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定義裏,干擾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無法履行職能一條,針對的應該就是佔領立法會這種行為。當然,在現行的香港法律下,佔領立法會的行為同樣可以入罪。他們之前不斷地說國安法是「健全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修補國家安全的漏洞」,只是一種「口頭禪」而已。不過把原可以定罪的行為納入國安法,也是方便國家直接插手,而不再需要「偷偷摸摸」派人滲入香港警察執法,或僅限於打打嘴砲「行使監督權」了。

又比如在「恐怖活動罪」一項,「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則明顯是針對破壞港鐵、砸爛交通燈的行為。這些行為,在現有香港法律中,同樣可以入罪,國安法實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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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罪很寬泛

雖然從條文上推斷,其立法意圖有明確的針對性,但在寫法上,罪行的定義卻又寬泛,並非只是針對某些行為。你有沒有想過,在稅務局排隊造成別人無法去稅局處理相關事務──亦即造成政權機關無法履行職能,今後可能觸犯了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甚至於哪怕你只是在路上攔下林鄭月娥申訴民間疾苦,造成她無法履行特首的職能,恐怕也可入罪。

香港抗爭者創意爆棚,抗爭手法多變,非中共所能想像,於是中共就用寬泛的罪行,限制抗爭手段。當然,是否對你執法,又是另一回事。中國法律的特色,就是情願法律寫得嚴,定罪的範圍寬,然後執法上從寬(選擇性執法),也不願法律寫鬆一點、定罪範圍嚴謹一點,然後在執法上從嚴(公平執法)。簡單來說,人治的色彩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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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此寬泛的定義下,把普通法下屬於刑事毀壞的「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納入為「恐怖活動」,也沒什麼好驚訝的。他們可能也知道國安法對於「恐怖活動」的定義,偏離了一般人的常識,因此又在其中一條下定義「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什麼。

三,管得也很寬

國安法不僅定義寬,管得也很寬。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所言所行,這部法律也管。這意味着什麼?這意味着一個台灣人如果投票支持過民進黨,發表過台灣是一個國家的言論,他在香港境內出現的話,就很危險了;這也意味着一個外國政客,在外國推動過一些不利中國或香港的政策,或只是發表過一些不利中國或香港的言論,他來香港也會很危險。

四,比周星馳更無厘頭

所有條文中,最無厘頭的一條,就是「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恨」。就是說,你在外國唱衰香港或中國,包括接受外國媒體訪問,也有可能觸犯了勾結外國勢力罪。以後香港人大概只能說「厲害了我的港」或「厲害了我的國」了。

五,顛覆普通法原則或香港現有法律

你有權保持箴默嗎?不,你甚至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在定罪之前,你有權保釋嗎?看似有,但必須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你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法官都由特首指定。竊聽需要經法庭批准嗎?不需要,由特首批准即可。需要公開審理嗎?不一定,何時可公開何時不可,也不知道是誰說了算。

陳牛
陳牛

陳牛,曾先後於《明報》、《端傳媒》、《香港01》任職,為《號外》、《就係香港》等媒體擔任特約記者、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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