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張志剛

志剛治港,法律何存?

上星期的城市論壇,討論國慶日學民思潮遭逐場一事,張志剛言論的可圈可點之處,除了那個「球賽黑名單」的比喻,其實還有在四分零三秒說的一句話。他說:「法律是靜態的,現在不合法,可以令它以後合法。」
compressed蘋果日報黃貫中 以我的言論自由,捍衛黃貫中的言論自由

以我的言論自由,捍衛黃貫中的言論自由

暗殺言論讓黃貫中上了報,是預料中事,但當然不是我推上報的。如果黃貫中還有common sense和一點點自信的話,他心中也該知道這事肯定是要上報的。如果他在微博說了這麼出位的話都沒媒體報導,那他可以不用在娛樂圈混了。
%E6%A5%8A%E4%BD%B3 我不是楊佳

我不是楊佳

原來的問題是,我是誰;問題後來變成了,我是不是楊佳。我在想這個問題的時候,正坐在牢中。我遭到隔絕,而我對過去發生的事卻幾乎一無所知。

繳槍不殺

鳳凰衛視記者,著名的閭丘露薇老師在blog上語重心長地說:「在香港,這樣做你是犯法的」就好像在給大陸網民上法制課似的。正如閭丘老師對裸照本身不太關心,我對她如何教育網民要守法也不關心。我反而想知道閭丘老師對香港濫用警權有何看法,對大陸有甚麼啟發。 閭丘老師說: 如果你用电子邮件转发给自己的朋友,或者用手机转发给自己的朋友,那样,就可能是触犯了法律 但香港律師的專業意見是: 如 果 收 件 者 是 相 熟 的 人 , 以 私 人 電 郵…

不知者無罪

剛才的《新聞透視》,記者舉了一個例子問一位姓杜的政府官員,那樣做算不算刑事侵權。 姓杜的官員答,記者所舉的例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屬於刑事侵權。 那麼,她如何判斷甚麼情況是不知情的情況呢?莫非她有心靈透視的本領?歡迎不知情的各位打電話向她咨詢。 林子楊的例子確實好笑,自己侵犯自己的版權。這還屬於”十分知情”的情況,應否罪加一等? [tags]版權,法律[/tags] Technorati : 法律, 版權

從種族歧視條例説開去

(溫馨提示:傻逼免看) 前不久刊憲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有一條規定是「任何人對某種族存冒犯、侮辱、威嚇,甚至損害他人身體及財產已屬犯法。」但是據説大陸新移民不屬於種族範圍。所以按我的理解,如果有人對一個大陸新移民用「大陸仔」「大陸哩」「大陸狗」之類的語言侮辱,並不構成犯法。但另一方面,若稱印巴籍人士為「阿差」,則構成犯法。 對此條例,我並不表示支持或者反對。因爲有沒有這條條例,我基本上都不會歧視其他種族的人,基本上也不把那些侮辱我的傻逼放在心上。但我對條例能否糾正社會的種族歧視意識則存疑。因爲真正的歧視並不在口頭上,而在心裏。儘管條例可能有助減少直接的衝突,但矛盾不會消失,只要意識還存在。 我想到的是,假如把大陸新移民也納入保護範圍,可將那些「大陸仔」「大陸哩」「大陸狗」之類的語言侮辱入罪,那麽那些一邊口口聲聲「法治精神」,一邊不斷粗言穢語的傻逼,會不會因此提升素質,從此做個真正的文明人?在貓狗條例中,因爲除了貓狗之外的動物沒有被定義為「人類的朋友」,所以不受保護,可以被吃;種族歧視條例中,也正因爲大陸新移民不屬於種族,所以也不受保護,可以被歧視。將兩條條例放在一起比較,實在有種大陸新移民等同豬的意思。 傻逼對大陸人的看法,早已脫離理性。我從傻逼的言論中看到,他們認爲凡是大陸人都是隨地吐痰、亂抛垃圾的,凡是大陸人都是野蠻低賤的,如此這般。以我個人而言,我實在很坦然,我不僅不會在香港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就是在鄉下、在我還未到香港之前,我都一直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但我這些話都不是說給傻逼聼的,因爲對傻逼說什麽都沒用。我說這些話,是想讓更多人認清傻逼的面目,他們說的對還是錯。 傻逼還提出過,大陸人都是不守法的。還是以我個人而言,我除了有購買盜版CD之外(有些傻逼可能又會以爲我這是故意炫耀,故意挑戰法律,或者又想去舉報我了),無論在香港還是大陸,我基本上都沒做過犯法的事。我活得坦坦蕩蕩,並不在意傻逼怎樣說。傻逼始終是傻逼,要是和傻逼太認真,遲早氣死。 我實在不想拿我個人來代表所有的大陸同胞。通常傻逼才這樣做。任何一個大陸人都無法代表全體大陸人;任何一個傻逼也無法代表所有香港人。有必要補充的是:我雖來自大陸,也不會忘記自己根在大陸,但早已把自己當成香港的一分子。我看到許多善良可愛的香港人,看到許多通情達理的香港人,我熱愛香港並非因爲我在香港可以享受種種福利。一個社會,一個城市,最重要的還是人,不是傻逼。 關於法律的權威性,我是不否認的,而且表示尊重。但權威並非不可挑戰,而且嚴格來説,容許挑戰的權威才是真正的權威,否則只能叫做”威權”。傻逼們要是不聼勸告,看到了這裡,千萬不要以爲我這又是在為自己錯誤的行爲尋找藉口,不要再説出”你要挑戰法律,不如去殺人放火啦”這樣傻得不能再傻的話。有些人的言行,可不是在挑戰法律,而是在破壞法律的基本精神。比如因爲我”寫”了吃狗,就要把我定罪,就要把我吃掉的那種言論。如果法律這樣兒戲,那麽我看我遲早也要成爲殺人犯,因爲説不定我有一天就會虛構一個我殺了人的故事。 假如有一天,”大陸仔””大陸哩””大陸狗”之類的語言也被禁止了,那麽傻逼們是否也在挑戰法律?說挑戰法律實在擡舉了他們。 [tags]種族歧視,法律[/tags] Technorati : 法律, 種族歧視

法律面前,豬狗平等

有同學曾對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是一句廢話,也是一句謊言。我雖然不能完全認同,但也只能說,就這麽一句既廢又假的話,人類經歷了幾千年才想出來呀。從法官對吃狗者的判詞可以看出,不僅人類這種”低等動物”是不平等的,連諸如豬狗之類的”高等動物”也是有等級之分的。 裁判官說,”狗與人類是好朋友,人類對待狗隻的態度,也有異於其他動物”。但狗是不是人類的朋友究竟由誰說了算?由法官說了算,議員説了算,特首說了算,陳日君説了算,大衆説了算,還是每個人都可說了算?而其他動物是不是人類的朋友也究竟由誰説了算?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如果裁判官的一個朋友犯法了,那裁判官對待這位犯人的態度,應不應有異於其他犯人? 我總覺得,認爲”狗是人類的好朋友”的人實在單純得有些搞笑。在人類社會中,我們都知道不可能每個人都是我們的朋友。香港人似乎只知道世上有寵物狗,而不知道有一些兇猛的狗。也許有些人立即會說,兇猛的狗只是少數。那我就跟大家說普通的家狗。在農村,人們養狗並不是把它們當成寵物,也不是專門養來吃。這些狗對主人很忠誠,但對陌生人則很不友善,不分是非黑白,吠了再算。吠還是小事,頂多是嚇着了你。更可怕的是,它已經把你當成壞人,追著你咬。無辜被狗咬的事件,我可聼得不少。我尊重那些把狗視爲朋友的人,就好像我無法干預別人交朋友一樣,但總不能把這些感情加諸於他人身上吧,總不能要求全人類都要把狗當成朋友吧。就好比有些人沒有被中國共産黨咬過,並不代表他可以將中共當成”人類的朋友”,如果有人提出這種觀點,准被民主派咬死。 再一個問題是,朋友固然是不能殺來吃,那不是朋友就能殺來吃嗎?裁判官說,”狗可以不為報酬守護人類及其家人,甚至承擔拯救人類的工作,但你有見過豬和羊這樣做嗎?”裁判官真是一個浪漫主義者,陳某實在佩服。裁判官倒說說看,哪種動物為人類工作會向人類討報酬的?哪種動物曾經因爲薪酬太低、工時太長而罷工示威的?哪種動物曾經爲了更好的收入而跳槽的?裁判官倒說說看,人類有沒有給過機會讓豬羊也能”爲人民服務”?現在的貓狗寵物有多少真的會拯救人類?我只知道,貓變成寵物后,老鼠也不會捉了,甚至有被老鼠捉弄的可能;我也只知道,狗變成寵物后,看家的本領不見了,每天只會搖尾乞憐。這些寵物該殺嗎? 豬和羊因爲沒有”爲人民服務”,所以容許被吃掉。那在人類世界裏那麽多的廢物、廢柴、蛀蟲、人渣,能否容許被吃掉?那些罪大惡極的壞蛋,是不是更應該被扒光了皮來炸?認爲貓狗比豬羊高尚的看法,也實在荒謬可笑。豬和羊最終付出了自己的生命,變成人類餐桌上的佳肴,滿足了人類無窮無止的口慾,狗和貓卻因爲懂得討人歡心而保住了性命,究竟誰的犧牲比較大?那些認爲狗是好朋友的人,不妨試試分別用暴力對待狗和豬,看它們誰的反抗會大一點。豬,就算刀挂在了脖子上,也沒有咬過人類哪怕半口啊。 充滿”人道精神”的裁判官對”受害”的狗表示同情。難道豬被人殺來吃,其他動物的生命被人剝奪,就不是受害嗎?就不值得同情嗎?裁判官更痛心地指出,”該案不但奪去狗的性命,也傷害了狗的心靈。”裁判官什麽時候掌握了超自然的能力,能通狗的心靈了?就算能知魚之樂的莊子,也從沒發表過誰傷害了魚的心靈之類的言論。 裁判官還指出,”要重判各被告,才能安撫公眾對該案的不安及焦慮。”公衆的不安和焦慮,從何見得?如果狗真的是人類的朋友,那一個人躲著吃”朋友”和公開吃”朋友”,難道就有實質上的分別嗎? 這位裁判官,應該辭職改行當作家才對啊。當不成作家,也可以當慈善家嘛。 相關新聞:《「港有貓狗條例 沒有豬羊條例」 指狗隻異於其他動物》 [tags]狗,法律,吃狗文化[/tags] Technorati : 吃狗文化, 法律, 狗